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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 2012年1月1日 2013年1月1日 2011年1月1日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数量,应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数量,应坚持防治必需 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 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外选择 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全国医疗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
在职能定位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 在财务管理办法上,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多地强调收支活动的预算管控 在补偿政策上,医改意见提出,政府对其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保障其正常运行 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内容相对单一,财会人员数量较少,在核算要求、成本管理和财务分析等方面,明显有别于公立医院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 补偿机制、 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措施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的医保支付正常, 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继续支持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建设。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 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 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应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区别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社会力量可以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措施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按照逐步推进的原则,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到2015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全科医生20万名以上 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 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
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机构信息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医务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过培训的其他医务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医务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参与体检的医务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企业会计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民营医疗机构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