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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消防规划的范围和期限应当与城乡总体规划一致。对近期()年内的消防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并对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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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供水设施位置和用地  划定城市水源保护区范围,提出水源保护措施  确定规划区其他配水设施位置、配水能力、用地面积或用地标准  落实和深化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一般与总体规划一致  
大城市、中等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年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分区范围进行规划  根据近期建设与开发要求编制分区规划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  全国城乡总体规划  城市、镇城乡规划  
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年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分区范围进行规划  根据近期建设与开发要求编制分区规划  
《城乡规划法》所指的规划区,是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但不含县城关镇  《城乡规划法》所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所称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县城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规定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20年,规定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15年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15年  
不设置  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致  与城市近期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致  与旅游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致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对其详细规划的内容进行修改,保留总体规划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调整或编制到2005的近期建设规划  对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方法明确了要求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4年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  只有通过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才能保证近期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  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省城城镇体系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将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总体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应在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实施阶段完成  近期建设规划修改完成后,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近期建设规划应明确建设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  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大城市、中等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年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分区范围进行规划  根据近期建设与开发要求编制分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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