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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答辩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开庭审理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答辩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开庭审理程序
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挂失止付是暂时性的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 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应当直接判决汇票权利归乙公司享有 法院应当裁定将公示催告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若乙公司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前申报权利,法院应当作出除权判决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及以上不同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公示催告制度 先予执行制度 告知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国内票据公示催告的时间, 为公告日发布之日 起 90 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已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 质押的, 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先办理相应的挂失止付手续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中止公示催告程序 判决中止公示催告程序
决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继续公示催告程序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申报权利期间申报权利的 公示催告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5天内,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已对公示催告事项作出除权判决的
法院应当直接判决汇票权利归乙公司享有 法院应当裁定将公示催告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因乙公司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前申报权利,法院应当作出除权判决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的 公示催告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
失票人应当先挂失止付,而后才能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主动宣告票据无效
公示催告期间,人民法院向付款人发出的止付通知有效期截止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经确认该票据是申请人遗失的票据,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