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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部门规章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细化和完善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规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只对招标过程加强了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新规定的违法行为只有规范性要求而无法律责任的规定
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可以延长投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二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可以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 标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事先公布 应当把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评标基准价的设置应当以标底上下浮动一定幅度为依据
泄露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内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人不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国有资金控股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 标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事先公布 应当把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评标基准价的设置应当以标底上下浮动一定幅度为依据
招标人不可以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国有资金控股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投标法》属于法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广东省实施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
标底即招标控制价 标底只作为评标的参考 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的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的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的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成本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资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文件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公布的部门规章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充实和完善了招标投标配套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细化和完善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规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只对招标过程加强了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无法律责任的规定
投标函未经投标单位盖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文件是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唯一依据 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可以通过澄清予以补正
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成本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资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进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成本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资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成本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招标人不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国有资金控股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投标情况 废标处理和否决投标情况 评审方法和标准 投标报价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