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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 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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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以对甲的债权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等到A合伙企业终止时,得到清偿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以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继续要求甲清偿债务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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