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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纳税义务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出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签发权属证书之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当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建制镇使用土地的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 纳税人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不纳税,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补缴税款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在县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 几个人共同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由其中一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时的实际使用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时的共有各方
纳税义务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出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自交付之次月起, 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 签发权属证书之日起, 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缴纳土地使用税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时的实际使用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时的共有各方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 出租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 由承租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 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 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 , 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次月末
纳税义务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出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于续,签发权属证书之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出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签发权属证书之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选择其中一方是纳税人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免征土地使用税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时的,土地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时的实际使用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时的共有各方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县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 几个人共同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由其中一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由承租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写字楼的用地,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纳税义务人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的,以免税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权由各方共有的,以共有各方为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权权属未确定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纠纷双方为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出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签发权属证书之日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