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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可以不受理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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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人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纳税人的申请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  不得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那当然只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纳税人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不需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规定应享受减免税待遇,却未享受而多缴纳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但不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不得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不需办理纳税申报  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材料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当日起恢复纳税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纳税人只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纳税人只能向直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不能退还  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应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主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退回有关申请材料,税务机关不得再次受理审批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可以暂不作纳税申报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每年审批一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不能分别核算的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税务机关不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口头通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并记录  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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