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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用乙级《资质证书》 仍用乙、丙级《资质证书》 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注销丙级证书,变更乙级证书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按承担不同业务范围一般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持有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业务 持有丙、丁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 仅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业务 持有甲、乙、丙、丁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业务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颁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事项 省规划自然资源厅有权依照部门规章的规定收取办理许可的费用 公司的起诉期限是6个月 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质量认证证书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甲级设计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书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为2年 凡是属于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均不得独自承揽业务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不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按行业或工程性质分类 持有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业务 持有丙,丁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 持有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业务 持有甲,乙,丙,丁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业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必要时可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沿用乙级《资质证书》 仍用乙、丙级《资质证书》 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注销丙级证书,变更乙级证书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2年 凡是属于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均不得独自承揽业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 追究行政责任 收回《资质证书》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2年 凡是属于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均不得独自承揽业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50万人口以上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 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 各种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
同行单位使用 同级别资格单位使用 合作单位使用 持证单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