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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撤销原判并直接驳回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也可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均可 第二审人民法院和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 违反回避制度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
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 B.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C.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庭诉讼权利,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 D.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而刑事部分仍在二审法院依二审程序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而附带民事部分仍在二审法院依二审程序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若是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该裁定书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十五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代为宣判送达裁定书,应当在送达完毕后一个月内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并直接驳回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并直接接驳回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 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庭诉讼权利,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