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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0.5‰的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税金 房价之外收取的代收费用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税金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进行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销售费用应按照账载金额进行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税金 房价之外收取的代收费用
纳税人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新建房地产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中第(一)、(二)、(三)、(四)、 (五)项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印花税
利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利息支出)]×5%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含利息支出)]×5%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含利息支出)]×(5%+20%)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旧房及建筑的评估价格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契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纳税人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销售新建房,允许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新建房地产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
房产转让收入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0.5‰的印花税 房产地开发企计算增值额时,房产完工后的利息支出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税金 房价之外收取的代收费用
利息支出能分项目分摊且有金融机构的证明,在不高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利息可据实扣除 利息支出能分项目分摊且有金融机构的证明,据实扣除利息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融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5%以内计算扣除 利息能分摊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不能分项目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0.5‰的印花税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0.5‰的印花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纳税人支付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扣除 纳税人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50%扣除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不得加计扣除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