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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住所地 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法人注册登记地
注册登记地 股东国籍国 营业中心所在地 管理中心所在地
如何确定法人的国籍,主要有成员国籍主义、设立地主义、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以及法人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并用主义等主张。我国以法人登记成立地国为法人的国籍国 法人的住所一般有主事务所所在地说、营业中心所在地说、章程指定住所说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等主张。我国法规定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我国法规定,法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外国法人到中国从事民商事活动,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外国法人要在中国进行民商事活动,应得到我国主管机关的认可
外国公民 外国自然人 外国法人 中国国籍的法人或自然人
取得在先的国籍的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 取得在后的国籍的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 有住所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财产所在地法 该外国法人国籍国法 法院地法 法人代表人国籍国法
外国法人营业地的内国法 其各个财产所在地国法 外国法人的国籍国法 法院地法
法人管理中心说 实际控制说 注册登记国说 法人住所地说
概括认可制采用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特别认可采用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一般认可制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特别认可制
法入住所地 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法人工要营业所所在地 法人注册登记地 .
注册登记地 股东国籍国 营业中心所在地 管理中心所在地
判断它究竟是内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以决定是否需要经过认许程序,才能在内国从事有关的活动 依它的国籍国法,它能否作为法人从事有关的活动 依它的国籍国法,它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法人 依它的国籍国法,它能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依它的国籍国法,确定它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以及它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解散及债务的分配与继承问题
概括认可制采用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特别认可采用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一般认可制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特别认可制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同法律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财产所在地法 该外国法人国籍国法 法院地法 法人代表人国籍国法
以其最后取得的国籍的国家法律 以其有住所的国家的法律 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以其经常居住地所属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