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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销售额全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合计月 销售额未超 15 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固定期限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 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一经选择, 36个月 内不得变更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 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 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的, 当期仍需按相应预缴率预缴税款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一般纳税人纳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按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