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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 减税、免税的申请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自减税、免税期满的次日起恢复纳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一律无效
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 5 日内缴纳税款 进口货物,应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以 15 日为一期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税款
当日起恢复纳税 次日起恢复纳税 当月起恢复纳税 次月起恢复纳税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不需办理纳税申报 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材料
消费税纳税期限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增值税纳税人以15日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预缴税款 纳税人以7天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当日起恢复纳税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减税、 免税期间之前 减税、 免税期间 减税、 免税期满之后 ABC都可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 减税、免税的申请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一律无效 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自减税、免税期满的次日起恢复纳税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在任何地区举办,都可按15%的税率计算纳税 免、减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 在延长三年减半征税期间,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纳税人享有的减税或免税期满,应自期满后15日起依法恢复纳税 对照检查法是指根据发票单位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与有关的单证、账表进行核查问题的方法 减免税可分为法定减免、特案减免、临时减免和终身减免四种 定期的减、免税或者一次性的减、免税属于临时减免的情况 我国通过出口退税,可以达到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的目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中报纳税 自期满之日起7日内申报纳税 自期满之日起3日内申报纳税 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的,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的,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当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以1、3、5、10、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内进行申报,结清税款 以一个月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内申报纳税
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1年 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3年 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4年 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无论在何地区举办,均可按15%的税率计算纳税 在延长三年减半征税期间.原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 免、减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税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申报纳税 自期满之日起7日内申报纳税 自期满之日起3日内申报纳税 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税款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税款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止 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