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商品名 商标名 通用名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处方由调剂、 ?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证书 由药监部门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理 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理 由药监部门处以2万~5万元罚款 由卫生主管部门处以2万~5万元罚款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盏签章后有效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处方中记录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品的商品名称 药品的通用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药品的化学名称 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 药品通用名 药品习惯名称 药品英文名称 药品拉丁名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 医师开具超量处方的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 使用未取得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通用名称 药品代号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商品名称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3种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院内制剂名称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县级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处方,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购用印鉴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医师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可以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