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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事实的司法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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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司法认知的范围会妨碍法院行使职权, 对认定事实不利  确定司法认知的范围能够确保法院正确运用司法认知  确定司法认知的范围后, 当事人行使权利的空间被压缩  确定司法认知的范围对提高诉讼效率有消极作用  
司法认知是质证的一种方法  司法认知由当事人和法院共同采用  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  司法认知应当采取判决的形式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  证据基本充分  有证据证明有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据确实、充分  
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  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司法认知的对象是申请人  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  
审查证据的来源  对证据的内容进行分析  审查证据的内容同案件事实的联系程度  审查其形式是否合法  
良好道德;  显著事实;  无可争议的事实;  本国法律;  外国法律  
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饲养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承担查证职责,不能对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和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  
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  对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 寻找其差异和共同点的方法  将若干个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考察, 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的方法  司法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的物品、 场所和人身进行识别的方法  
司法认知是一种诉讼证明的方式  司法认知免除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司法认知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运用的证明规则  司法认知的主体包括法院、 检察院与诉讼当事人  
证据的客观性是由刑事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  根据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基本原理,从刑事证据的来源考察,其客观性是必然存在的  由于证据经过司法工作人员等主体的收集,必须含有收集主体的主观因索,这些主观因素可能影响证据客观性的本质属性  承认和认识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就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想象、假设等作为定案的证据来使用  证据事实即是案件事实  
司法认知增强了法官认定事实的能力  司法认知的范围与当事人行使权利的空间成反比关系  自认的事实不需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可采取书面和口头的方式  
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证据形成的原因  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  司法认知是一种简便的事实认定方法  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司法认知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司法认知无助于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