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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其处理依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和各种规范 涉外税收的本质是国家税收的延伸 国际税收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目前大多数国际税收采用多边税收协定 目前国际税收协定均为特定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任何国家 国际税收协定是通过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税收协议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因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是一种独立的税种 国际税收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一因素 任何税收活动,只要涉及国家之间的财政利益分配,均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
全额累进税率计算较为简单 全额累进税率下税收负担不够合理 全额累进税率下税收负担比较合理 超额累进税率下税收负担比较合理
国际税收协定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关系中,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 国际税收协定以国际税法为基础 国际税收协定是由多边税收协定构成的
税法是税收的表现形式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 税法属于习惯法 我国目前的税法立法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
税收的无偿性是针对具体纳税人而言的 税收的无偿性是针对全体纳税人而言的 税收不具有直接偿还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决定的
国际重复征税必然对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产生影响,由此引起国家间必要的税收协调活动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就指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国际上对跨国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认,一般都采用营业活动发生地标准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是整个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内容
全额累进税率计算较为简单 全额累进税率下税收负担不够合理 全额累进税率下税收负担比较合理 超额累进税率下税收负担比较合理
国际税收的本质就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主要由不同国家的课税权和跨国纳税人所决定 涉外税收不是国际税收 国际组织是国际税收的立法者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税收具有控制国家政权的作用 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制定税法时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给予特定纳税人特别优惠这一做法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体现了法律优位原则
国际税收是指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开展跨境交易行为征税的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 国际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分为单一课税原则和受益原则两类
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 国际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受益原则是指纳税人以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利益大小为税收负担分配的标准 优先征税原则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些课税客体划归缔约国双方,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
国际税收协定最典型的形式是“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一旦得到一国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法律承认,国际税收协定的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国际税收协定直接制约主权国家调整修改税法 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是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之一
单一课税原则和受益原则是国际税收问题谈判的出发点,是来源国和居民国税收管辖权分配的国际惯例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从来源国的角度看,是资本输入中性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从来源国的角度看,是资本输出中性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从居住国的角度看,是资本输出中性
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不能超越该国政治权力所及的范围 任何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都是独立的 税收管辖权是对国际间所得征税的依据 各国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必须考虑其他国家的权利
国家间税收分配是国际税收协调的结果 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 国际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分为单一课税原则和受益原则两类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双重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合作是常见的国际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可以从来源国和居住国两个角度进行衡量 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分为单一课税原则和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两类
单一课税原则和受益原则是国际税收问题谈判的出发点,是来源国和居民国税收管辖权分配的国际惯例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可以从来源国和居住国两个角度进行衡量 从来源国的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入中性 从居住国的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入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