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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以上经办律师 2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3名以上经办律师 3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基金评级机构 基金咨询机构
Ⅰ、Ⅱ、Ⅲ Ⅱ、Ⅲ、Ⅳ Ⅰ、Ⅱ、Ⅳ Ⅰ、Ⅱ、Ⅲ、Ⅳ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公益性经营活动
I、II I、II、III II、III、IV I、III、IV
Ⅰ、Ⅱ、Ⅲ Ⅱ、Ⅲ、Ⅳ Ⅰ、Ⅱ、Ⅳ Ⅰ、Ⅱ、Ⅲ、Ⅳ
律师担任公司董事的,该律师所在事务所不得接受其所任职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可以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保荐机构、承销商出具法律意见
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以上都不正确
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三名以上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发行人申请文件报送后,律师应关注申请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有义务及时通知律师。上述变动和意见如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或在报送申请文件后且证券尚未发行前更换为本次发行证券所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分别说明 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可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也可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签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律师担任公司董事的,该律师所在事务所不得接受其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可以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保荐机构、承销商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Ⅰ、Ⅱ、Ⅲ Ⅱ、Ⅲ、Ⅳ Ⅰ、Ⅱ、Ⅳ Ⅰ、Ⅱ、Ⅲ、Ⅳ
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 经办律师的证券律师从业资格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 经2名以上经办律师签名
现在我国鼓励个人创办律师事务所,没有国资律师事务所了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只能采取普通合伙形式 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资产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审批单位的法律顾问 审批单位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审批单位授权改制企业的法律顾问 审批单位授权改制企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出具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无特殊的资质要求 在中国境内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和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鼓励基金管理人选择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作为基金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必须申请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调整范围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鼓励最近1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调整范围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鼓励最近1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