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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生与贾小姐曾同居 3年,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有一非婚生女儿由贾小姐抚 养。如果曾先生不幸过世,又没有其他亲属,问曾先生的遗产的继承情况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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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无权  可以  应当  必须  
是法律婚姻的对称  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  自1994年2月1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仅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甲在家长的包办下与乙女举行厂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甲到深圳打工,认识了丙女,不久二人同居,并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的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  甲在家长的包办下与乙女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甲到深圳打工,认识了丙女,不久甲与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时解除了与乙女的婚姻  甲与乙女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后甲在外地认识了丙女,二人同居后,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  甲女与乙男登记结婚后,被人贩子拐卖到外地,被迫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因为是周先生父母的房子,当属于周先生的个人财产  因为取得房屋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应当是周先生的个人财产  因为是刘女士和周先生未婚同居期间获得的,因此刘女士可以分割房产  该房屋属于刘女士和周先生的夫妻共有财产  
重婚  不是重婚  合法行为  无效婚姻  
由贾小姐继承  由非婚生子女维承  由贾小姐与其非婚生子女共同继承  贾小姐与其非婚生子女都不能继承  
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因为是周先生父母的房子,应当属于周先生的个人财产  因为取得房屋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应当是周先生的个人财产  因为是刘女士和周先生未婚同居期间获得的,因此刘女士可以分割房产  该房屋属于刘女士和周先生的夫妻共有财产  
由贾小姐继承  由非婚生子女继承  由贾小姐与其非婚生子女共同继承  贾小姐与其非婚生子 女都不能继承  
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宣告婚姻无效, 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 并予以解除  对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刘某可行使撤销权  
应当和周先生登记结婚  必须和周先生登记结婚  依然有权选择是否和周先生登记结婚  可以再退回彩礼后拒绝登记结婚  
夏女士无须赔偿  夏女士应当赔偿  夏家应当赔偿  周家有权要求赔偿  
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由贾小姐继承  由非婚生子女继承  由贾小姐与其非婚生子女共同继承  贾小姐与其非婚生子女 都不能继承  
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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