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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审核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调剂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处方由调剂、 ?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盏签章后有效
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 提高处方质量 提高药品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 保障病人用药安全
药品管理法 中医药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 卫生部和建设部颁布 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颁布 卫生部和质检总局颁布 卫生部颁布
开具、调剂、保管处方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开具、审核、调剂、使用、保存处方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开具、审核、调剂、使用、保存、执行处方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开具、调剂、使用、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开具、审核、调剂、使用、保存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开具、审核、调剂、使用、保存处方的相应机构 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开具、审核、调剂、使用、保存、执行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开具、调配、核对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开具、审核、调剂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审核、调配、核对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销售、调剂、使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其实施办法》 《医学生誓词》 《日内瓦宣言》 《国际医学道德守则》
《药品管理法》 《中医药条例》 《中药保护条例》 《野生药材保护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
开具、调剂、使用、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开具、审核、调剂、使用、保存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开具、审核、调剂、使用、保存处方的相应机构 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开具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审核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调剂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三查七对” 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品管理法 中医药条例 中药保护条例 野生药材保护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
减少工作差错、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加强处方调剂、使用的规范化管理 促进药品分类管理 保证《药品管理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