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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力求达意原则” (2)简单说明被选任的受托人的数量。(199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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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委托人  受托人,受托人  委托人,受托人  委托人,委托人  
受托人对企业年金的资产、受托人固有资产以及管理的其他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管理方法上,受托人应为受托管理、帐户管理以及投资管理以及各项管理设立相对独立的部门或岗位,各部门和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  在具体的人员安排以及工作空间上也必须具有独立性  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在信息上也必须互相独立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委托人作出说明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时,委托人在知道撤销原因2年内,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时,委托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时,委托人在知道撤销原因2年内,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时,委托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委托人作出说明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遇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时,委托人在知道撤销原因2年内,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时,委托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可以自愿转委托,且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  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时,由受益人选任新受托人  受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任新委托人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委托人做出说明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时,委托人在知道撤销原因2年内,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时,委托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应向委托人移交财产  受托人应报告受托事务处理情况  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内容处理受托事务  支付报酬和相关费用  
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  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权利  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委托人做出说明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时,委托人在知道撤销原因2年内,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时,委托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履约能力  受托人素质  受托人注册地  受托人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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