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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政府绩效评估报告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 确立了“3+5要素”的会计核算模式 科学地界定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 构建了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会计目标 财务报表列报 会计假设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则
《基本准则》确立了政府会计的“双体系、 双基础、 双报告” 模式规定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已经发布的《基本准则》 和四项《具体准则》 规定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基本准则》 和四项《具体准则》 开始执行后可以立即废除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体系 《基本准则》 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会计基本前提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要素 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分期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 各部门、 各单位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制度等, 应当由国务院遵循本准则制定
我国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由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度等组成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和利润 政府预算结余中的结余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计量 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要素的定义与确认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建立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套账,分别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 政府会计应当实现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双重功能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基础编制政府决算报告,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基础编制政府财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