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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监测项目中,水温监测每年1次,可与()水位监测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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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位监测频率为枯、平、丰水期  水位监测频率为一期  水位监测频率为二期  水质监测频率为一期  
新建项目无现有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分别对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平,丰水期的地下水水位,水质各监测一次  新建项目,若有近2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改,扩建项目,若掌握现有工程建成后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观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新建项目,若有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丰水期  平水期  枯水期  洪水期  
地下水位监测宜通过孔内设置水位管,采用水位计进行量测  地下水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5cm  承压水位监测时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隔水措施  水位管宜在基坑开始降水前至少1周埋设,且宜逐日连续观测水位,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每年丰水期监测二次  每年枯水期监测二次  每年丰,枯水期各监测一次  每年平,枯水期各监测一次  
Ⅱ类地下水适用于各种用途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2次(平、枯水期)  利用污水灌溉必须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能施行  Ⅳ类地下水不宜饮用  
一次(枯水期)  二次(平、枯水期)  三次(丰、平、枯水期)  二次(丰、枯水期)  
若有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若有近3年内每年一次枯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不需补充监测  若有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不需补充监测  若有近3年内每年一次丰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不需补充监测  
新建项无现有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分别对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平、丰水期的地下水水位、水质各监测一次  新建项目,若有近2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改、扩建项目,若掌握现有工程建成后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观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新建项目,若有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三级评价项目可以利用最近三年一个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监测资料  三级评价项目应至少在评价期内监测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并尽可能在枯水期进行  一级评价项目应在评价期内至少分别对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的地下水水位,水质各监测一次  二级评价项目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枯,丰水期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地下水水位动态监测资料,评价期内可不再开展地下水水位现状监测  在包气带厚度超过100m的评价区,若掌握近3年内至少一期的监测资料,评价期内可不进行地下水水位、水质现状监测  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3年内至少一期的水位监测资料,评价期内可不再进行地下水水位现状监测  在评价期内应至少开展一期地下水环境中特征因子的质量现状监测  
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井点采用均匀性布点与功能性布点相结合的布设原则  对于I1类和I3类改,扩建项目,当现有监测井不能满足监测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应布设新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井  潜水监测井不得穿透潜水隔水底板,承压水监测井中的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止水良好  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应大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的2倍以上  
每年丰水期,平水期各监测一次  每年平水期,枯水期各监测一次  每年丰水期,枯水期各监测一次  每年监测两次,可以不考虑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  
若有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不需补充监测  若有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若有近3年内每年一次枯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不需补充监测  若有近3年内每年一次丰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不需补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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