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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业主享有的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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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共有部分的出租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转让的权利只有共有权利转让,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未转让  
业主对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构造部分享有专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受法律约束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公共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但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可以放弃权利的方式不履行义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开发商所有,但业主可以使用  
共有物的共有人共同享有要求租赁人支付租金的请求权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  连带债权人共同享有的担保物权  债务人及其保证人共同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  
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与共有部分分离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并不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它是集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种权利于一身的权利  它是按份共有权  它属于用益物权  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不随之转让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但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对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共有部分享有处分权  
对共有部分,业主可以放弃权利,由此免于履行义务  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业主不得违规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处分权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不得转让  
业主对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构造部分享有专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受法律约束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公共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并转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是公有权  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对共有权作单独登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是一体的,不可分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各部分权利可以分别变动或者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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