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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分设后, 原机构保留的, 档案继续由原机构保管 机构分设后,不保留原机构的,档案应经分设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保管 机构撤并后,档案应移交账务接收机构保管 档案交接双方按照移交清单所列内容进行现场清点后办理接收手续, 并通过ADMS 生成档案移交清册, 如有不符要注明原因
内部检查人员调阅会计档案,由调阅人提出申请,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调阅手续 档案管理人员在“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中记载调阅档案名称、数量、原因等内容 调阅人需在“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上签字或盖章 调阅人员可将档案调离银行查阅
机构分设后,原机构保留的,档案继续由原机构保管 机构分设后,不保留原机构的,档案应经分设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保管 机构撤并后,档案应移交账务接收机构保管 档案交接双方按照移交清单所列内容进行现场清点后办理接收手续,并通过ADMS生成档案移交清册,如账实有不符要注明原因
库房负责人应每季对库房进行一次检查 库管员应每月对库房进行一次检查 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每半年对库房进行一次检查 主管行长应每年对库房进行一次检查
各行应至少以一级支行为单位设置档案库房,实行辖属行纸质档案的集中保管。 凭证类档案应按照集中监控的规定,按周将凭证传递至运营监控中心进行扫描、塑封、装箱。 经运营监控中心塑封装箱后的凭证按月或根据临时库房的存储条件定期移交至档案库房进行集中保管。 账簿、清单流水、报表及其他专夹保管的纸质档案,应定期由营业机构移交至档案库房进行集中保管。
网点负责人 内勤行长 所属行主管行长 所属行运营部门分管负责人
档案库房不直接受理外单位的档案调阅申请 内、外部人员的运营档案调阅申请都应经过档案库房同级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档案调阅人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在调阅清单范围内可以抄录、照相、复印 根据需要,纸质档案原件在经上级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从库房借出
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严防丢失和泄密。 内部调阅纸质会计档案,由调阅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 会计档案移交前,由产生会计档案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批准即可调阅;移交后,需经会计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和产生会计档案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阅。严禁内部调阅人员将会计档案带离指定的调阅场所。 法律、法规授权的外部部门查阅纸质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效证件,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如会计档案集中保管的单位,还需报档案保管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行长)批准,可在会计档案保管室(或库房)自行查找、查阅。
移交工程档案资料是建设单位的义务 专业分包单位整理好各项资料后移交总承包单位汇总 监理单位整理好各项资料后移交总承包单位汇总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亦须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档案
塑封、装箱档案因调阅等原因需要拆箱、拆包的,应经库房管辖行运营部门负责人审批 库管员要登记《档案库房塑封档案拆封登记簿》,并由经办人员签字留存备查 完成调阅后,应双人对其进行重新封包、封箱 封包、封箱后的档案要及时放回原处
系统外移交是指发生不同系统之间机构合并时,系统内、外两机构之间的档案交接。 发生系统外档案移交时,由我行机构档案操作员编制待移交档案清单,逐级上报至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 系统外移交档案,应由各级行运营部档案管理员审核,档案主管总经理审批。 一级分行同意移交申请后,方可组织档案移交。
档案库房内不应设置给水点 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 上下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档案库相邻的内墙上 库房房顶要达到有关防水要求
ADMS档案库房按照“库区-库柜-柜格”三级模式建库 档案操作员应该遵循从高到低的建库模式,先建库区,再建库柜,最后建柜格 塑封档案和未塑封档案可以存放在同一个库区内 塑封和未塑封纸质档案均可纳入ADMS进行管理
档案库房不直接受理外单位的档案调阅申请 内、外部人员的运营档案调阅申请都应经过档案库房同级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档案调阅人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在调阅清单范围内可以抄录、照相、复印 外部有权机构执行公务必须借出的,应严格办理登记手续,对借出档案复印备份,要求借用单位保证档案安全完整、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当需要调阅电子及影像档案时,应由调阅人提出申请,经被调阅机构审批准后,由档案操作员为调阅人分配公共用户进行查阅 查阅完毕,档案操作员应及时通过档案归还交易删除公共用户,并生成《运营档案调阅登记簿》 公共用户只用查询权限,无下载和打印权限 如需打印,应由被调阅机构负责人指定人员为其打印,并在其上注明用途,以分清责任
外部有权机构人员因执行公务调阅电子档案的, 应提供有效证件及协助查询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经被调阅机构审批,办理调阅登记手续。 外部人员调阅电子档案时, 为其在运营档案管理系统中分配临时用户进行调阅。调阅结束后应及时收回用户权限。 调阅结束后, 由系统生成调阅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