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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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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债权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请破产只要证明债务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即可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是终局裁定  
债权人申请破产只要证明债务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即可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是终局裁定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听证,听证会期间不计入法定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动机不纯的,人民法院可以拒绝受理该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中止该案件的审理  
债权人基于保证合同而获得对保证人的请求权  在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保证人除依法负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外,不能享有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移送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合并审理  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连带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不再追究连带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债务人能否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不影响法院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受理,债权人申请动机不纯和债务人存在逃债行为也不是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  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  破产案件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人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期限  
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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