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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个饭店,2000年3月1日,甲去外地购货后一直未归,2004年5月,乙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以便处理甲在饭店的份额,丙不同意乙的做法,于几日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乙、丙二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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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应按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分配承担  亏损应由甲、乙、丙平均承担  亏损应由甲承担  亏损应由乙承担  
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甲的出质行为需要经过乙和丙的一致同意  
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乙称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债务  丙称自己是劳务出资,不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  丁称该贷款发生于其入伙前,其不应承担偿还义务  
由甲、乙、丙连带承担  主要由甲承担  由甲、乙、丙按出资份额承担  由合伙企业承担  
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甲的出质行为需要经过乙和丙的一致同意  
甲、乙、丙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及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丙不能以劳务出资  该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甲乙丙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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