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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储存保管玉米1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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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须履行催告义务  经催告乙公司仍不提取仓储物的,甲公司可以提存仓储物  甲公司有权收取延迟提取时间的费用  甲公司负责提存费用  
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甲公司仓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向乙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甲公司须履行催告义务  经催告乙公司仍不提取仓储物的,甲公司可以提存仓储物  甲公司有权收取延迟提取时间的费用  甲公司负责提存费用  
甲公司须履行催告义务  经催告乙公司仍不提取仓储物的,甲公司可以提存仓储物  甲公司在权收取延迟提取时间的费用  甲公司负责提存费用  
乙公司违反了按期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只承担后合同义务  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甲公司仓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向乙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乙公司有权对仓单予以质押  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提货  乙公司以仓单进行质押的行为无效  乙公司以仓单进行质押无担保效力  
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甲公司仓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向乙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存货人拥有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拥有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具有出质的效力  仓单不属于特权证券  
乙公司有权对仓单予以质押  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提货  乙公司以仓单进行质押的行为无效  乙公司以仓单进行质押无担保效力  
乙公司有权对仓单予以质押   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提货   乙公司以仓单进行质押的行为无效   乙公司以仓单进行质押无担保效力  
存货人拥有凭仓单提取仓库物的权利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拥有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具有出质的效力  仓单不属于物权证券  
乙公司违反了按期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只承担后合同义务   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乙公司违反了按期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只承担后合同义务  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存货人拥有凭仓单提取仓库物的权利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拥有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具有出质的效力   仓单不属于物权证券  
乙公司违反了按期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只承担后合同义务  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乙公司应承担延迟提取货物的违约责任  乙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只承担合同义务  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乙公司有权对仓单予以质押  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提货  乙公司以仓单进行质押的行为无效  乙公司以仓单进行质押无担保效力  
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甲公司仓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向乙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存货人拥有凭仓单提取仓库物的权利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拥有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具有出质的效力  仓单不属于物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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