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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施工许可证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3个月内开工时,可以申请延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工 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不必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对于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个月内开工 申请延期开工的,延期以两次为限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施工许可证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 中止施工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开工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施工许可证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对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施工许可证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开工 中止施工满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施工许可证最多可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开工,办理延期,3个月内开工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开工,未办理延期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开工,办理两次延期,第二次延期三个月内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