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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设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该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形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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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等额股份公司  
甲上市公司的董事A在甲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转让自己所持甲公司股票的 20%  乙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B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第3年转让  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C在其离职后的第4个月将其持有的丙公司股份转让  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D在任职期间内某一年将其持有的丁公司股份转让10%  
只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只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町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由发起人选择  应当同时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公司成立后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总经理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甲、乙、丙、丁、戊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若甲、乙、丙、丁、戊中有三人退出,则他们仍能够共同投资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  若甲已经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5%、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7%、丁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3%、戊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9%,则余下的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设立时甲、乙、丙、丁、戊中至少要有三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有5人以上  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为10人以上  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为5人以10人以下  
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只能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由发起人选择  应当同时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没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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