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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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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不得以劳务出资  不得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  不执行合伙事务  不得转为普通合伙人  
不得以劳务出资  不得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不执行合伙事务  不得转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无限合伙人  法人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享有合伙事务的监督权  出资最多的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事宜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有限合伙企业中的特定事项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甲可以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乙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人丁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贷款合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过问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国有独资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有限合伙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  有限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代替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  对于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议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贷款合同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  有限合伙人在对外交往中可以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不享有对普通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表决权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知识产权出资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事宜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有限合伙企业中的特定事项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过问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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