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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2007年6月25日受理某企业破产,宣告某企业破产后,有下列要清偿的项目:(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普通破产债权;(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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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于2007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7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  该企业于2007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该企业于2007年7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破产管理人  法院  该企业  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从该企业破产前三个月 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该企业破产前8个月 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 放弃其15万元债权  该企业于破产前两年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破产企业申请破产  破产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  
2004年2月10日甲企业免除了乙公司的债务  2004年1月2日甲企业为没有担保的对丙公司负担的债务设定了抵押  2004年5月1日甲企业低价处理了积压多年的库存产品  2004年3月1日提前清偿了应于2004年 10月1日到期的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发布公告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办理资产评估立项  
2007年3月5日,刘某作为甲企业破产的管理人要求甲企业的出资人乙缴纳尚未完全履行的出资  2007年4月2日,李某取回了原先临时租给甲企业的领导使用已到期而放在甲企业车库的车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丙企业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甲企业发运,甲企业尚未收到且未付清余款的,出卖人丙企业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甲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甲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刘某予以追回  
破产企业的名称,住所  破产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  宣告企业破产的13期  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破产管理人  法院  该企业  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破产企业的亏损原因  破产企业资产负债状况  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  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破产企业申请破产   破产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  
破产企业的名称、住所  破产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  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  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A企业的该行为属于破产受理前6个月之前发生的,不能撤销  应由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追加分配  应由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追加分配  已经超过了1年的期间,不能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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