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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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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重整计划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重整计划通过  人民法院批准  重整计划开始实施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 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债务人因不执行重整计划,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但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到的清偿仍然有效, 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债务人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无效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 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 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计划通过  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开始实施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都可以依法提起重整申请,而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起  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均不得行使表决权  已经生效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也包括对债务人享有物权担保债权的人;已经生效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不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重整计划草案和和解协议草案最终都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批准或认可  
债务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  因债务人的欺诈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重整计划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重整计划 和解协议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和解协议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重整期间,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过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中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债权人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计划,根据重整计划或和解计划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或和解计划协议执行完毕后  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和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自法院裁定破产案终结之日起超过2年的债权  
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巾请重整  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由破产管理人制定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执行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  拟定和解协议  拟定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和仲裁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至完毕不得行使权利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失去效力  
重整计划  和解协议  债务清偿  重整计划的执行  
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重整计划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和解协议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重整期间,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过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债权人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重整计划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和解协议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重整计划 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和解协议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责任人执行  债务人应当定期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是管理人  
重整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后提出;而和解在债务人可能发生破产原因时提出  重整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可提出申请;而和解只能是债务人提出申请  对于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的表决,均是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申请的主体不同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和认可的和解协议的效力相同  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的通过程序不同  在因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而导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终止执行时,为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的效力相同  
重整程序比较复杂,有较多法律干预;和解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具有简便灵活的特点  重整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而和解申请仅可由债务人提出  担保物权的行使,在重整期间受到约束,而在和解期间不受约束。  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程序开始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开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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