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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文件,它与买卖合同没有丝毫关系 信用证是开证行自行开立,与其他交易主体无关 信用证与买卖合同内容不符时,受益人无权提出异议 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内容为基础开立的,但是它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
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根据买卖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 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开证人享有验单、 退单的权利以及凭单付款的义务,并且要对银行因服从外国法律和习惯蒙受损失的负责 信用证一开证银行接受进口方申请后, 应及时、正确地开立信用证, 并要对信用证受益人承担凭单付款的义务,开证行一经检验单付款后, 不得向受益人追索。 当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时, 有权出售单据货物以补偿垫款,不足部分可向开证申请人追偿 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 通知行凭开证行的指示通知受益人并核实食用证的真实性, 并不承担议付或付款的义务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时, 如发现与合同不符, 有权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或拒绝接受。接受信用证后, 则在按信用证要求装备单的义务以及凭单要求付款的权利。 提交单据后, 如开证行倒闭或拒付时, 有权向进口方提出进口方提出付款要求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可转让信用证可由第二受益人转让给第三受益人,并可不断转让下去 第二受益人可将信用证转回给第一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转让后,就不再受合同交货义务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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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独立于交易合同之外,与交易合同没有任何关系 信用证由开证行开立,与他人无关 信用证条款与交易合同条款不符时,受益人无权提出异议 信用证以交易合同为开立的基础,但一经开立就独立于交易合同
受益人能够完全满足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 受益人能够完全遵照UCP600的相关规定 受益人能够完全遵守ISBP681相关规定 受益人能够完全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 受益人能够完全履行信用证的规定
通知行修改 开证行修改 开证申请人修改 议付行修改
通知行修改 开证行修改 开证申请人修改 议付行修改
凡属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字样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将信用证一次转让给多人使用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将该证多次转让 信用证转让后信用证的受益人仍需对合同的履行负责
受益人按期履行合同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交货 受益人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文件, 它与买卖合同毫不相关 信用证都是开证银行自行开立的, 与他人无关 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内容不符时, 受益人无权提出异议 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内容为基础开立的, 但它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无数次 第二受益人可将信用证转回给第一受益人 信用证经转让后,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仍应履行义务
信用证一经开立就独立于贸易合同 信用证由开证行开立, 与其他任何一方无关 信用证条款与贸易合同条款不符时, 受益人无权提出异议 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 与贸易合同没有任何关系
受益人按期履行合同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交货 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