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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 要求提供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措施的实施一般不超过6个月
倾销幅度低于2%,应终止反倾销调查 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应终止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7年 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则应终止反倾销调查
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决定并予以公告 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决定并予以公告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反倾销税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 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可以同时采取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反倾销税是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国主管机关对确认倾销产品征收的-种附加税 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进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出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
复审的对象是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 复审是对反倾销调查中的行为进行检查 复审必须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方能进行 在复审期间,反倾销措施停止实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商务部有权直接要求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反倾销税是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国主管机关对确认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 进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出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以反倾销法为依据 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一般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
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商务部有权要求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反倾销税是一种正常海关税费 反倾销税属于一种正常贸易保护措施 反倾销税的幅度不受限制 反倾销措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税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 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可以同时采取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反倾销税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 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可以同时采取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反倾销属于贸易救济措施 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可以依据本国须要随意确定标准 倾销的实质就是低价出口产品 反倾销的措施可采纳征收反倾销税 确定是否属于倾销行为的关键是认定产品的正常价值
反倾销税是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国主管机关对确认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 进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出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国主管机关对确认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 进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出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 对于终局裁定公告征收反倾销税之前进口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如果此前已经征收过临时反倾销税的,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可以同时采取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
反倾销税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 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可以同时采取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三者不能同时采取 初步调查标志着反倾销调查的正式开始 商务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属于贸易救济措施 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可以根据本国需要随意确定标准 倾销的实质就是低价出口产品 反倾销的措施可采用征收反倾销税 确定是否属于倾销行为的关键是认定产品的正常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