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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完成工程从开工之日起至实际竣工日经历的期限 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施工总日历天数 承包人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的期限 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的顺廷工期时间之和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承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没有期限限制 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承包人不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不会导致索赔权利的损失
承包人按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任何时间,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了索赔意向报告,索赔均成立 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中证明资料不完整,监理人可根据情况进行补充 对合同中暗示的不予支付的费用可以提出索赔 索赔事件对承包人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应在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通知 索赔事件在持续进行,承包人应在事件终了后立即提交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应在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通知 索赔事件在持续进行,承包人应在事件终了后立即提交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承包人接受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再无权提出任何索赔 承包人只能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的索赔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自缺陷责任期满时终止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收最终支付证书时终止
承包人已经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索赔事件已造成了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期延误
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不得再对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事项提出索赔要求 承包人接受了最终结清证书后,仍保留对施工合同履行阶段的事项提出索赔的权利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不得对缺陷责任期的事项提出索赔要求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对竣工日期后发生的事项提出索赔要求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赔偿意向通知 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 28天)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 持续事件影响结束后30天内承包人提出最终的索赔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给予答复和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
若承包人按约定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无权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若承包人按约定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被视为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的索赔 若承包人按约定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只限于提出工程接受证书后发生的索赔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按受最终结清证书为止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是竣工结算后28天内
承包人接受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再无权提出任何索赔 承包人只能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的索赔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自缺陷责任期满时终止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支付证书时终止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应在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通知 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事件终了后立即提交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0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承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没有期限限制 承包人不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不会导致索赔权利的损失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应在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通知 索赔事件在持续进行,承包人应在事件终了后立即提交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对于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请求,索赔文件应该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d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发现索赔机会,首先要提出索赔意向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数额
承包人完成工程从开工之日起至实际竣工日经历的期限 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施工总日历天数 承包人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的期限 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的顺延工期时间之和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承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没有期限限制 承包人不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不会导致索赔权利丧失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 持续事件影响结束后30天内承包人提出最终的索赔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给予答复和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通知 索赔事件在持续进行,承包人应在事件终了后立即提交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已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