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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了普通合伙企业A企业。甲、乙分别出资12万元。丙出资10万元。在该企业存续期间,该企业发生了下列事实: (1)4月,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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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乙  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  甲不能转让  
甲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甲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甲不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  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与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均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  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甲是该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乙、丙无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奥都公司不能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奥都公司可以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奥都公司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奥都公司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奥都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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