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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15%~25% 25%~35% 35%~45%
取水构筑物应保证在枯水季节仍能取水,并满足在设计枯水保证率下取得所需的设计水量 村、镇供水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高 在取水构筑物进水口处,一般要求不小于2.5~3.0m的水深 水源、取水地点和取水量等的确定,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
大于0.5m;1.0m 不宜大于1.5m;0.5m 不宜小于1.0m;1.0m 不宜小于1.0m;0.5m
大于0.5m,1.0 不宜大于1.5m,0.5 不宜小于1.0m,1.0 不宜小于1.0m,0.5
平水期和枯水期 丰水期和枯水期 丰水期,枯水期和平水期 枯水期
工艺水取水量 生活取水量 间接冷却水取水量 锅炉取水量
当水源水位变幅大,水位涨落速度小于2.0m/h,建造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有困难时,可考虑采用缆车式或浮船式等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浮船式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选择在河岸较陡和停泊条件良好的地段 山区浅水河流的取水构筑物可采用低坝式(活动坝或固定坝)或底栏栅式 低坝式取水构筑物一般适用于推移质较多的山区浅水河流
a、河流最低水位减去设计取水量条件下取水各项水头损失 b、河流最低水位减去校核水量条件下取水各项水头损失 c、河流设计最低水位减去设计取水量条件下取水各项水头损失 d、河流设计最低水位减去校核水量条件下取水各项水头损失
30~50;80~120 30~50;80~120 30~50;80~120 30~50;80~120
河流最低水位减去设计取水量条件下取水各项水头损失 河流最低水位减去校核水量条件下取水各项水头损失 河流设计最低水位减去设计取水量条件下取水各项水头损失 河流设计最低水位减去校核水量条件下取水各项水头损失
丰水期 丰水期和平水期 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 平水期和枯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