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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乙两国间没有接受国际法院任择强制管辖的声明,也没有其他条约或协定规定各方应将这一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则只有甲乙两国在争端发生后就同意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达成协议后国际法院才有权管辖 若国际法院有甲国国籍的法官,而没有乙国国籍的法官,则该法官应当回避或者由乙国再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与审理,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国际法院中具有甲国国籍的法官应当是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时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还有否决权 就甲乙两国的争端,联合国秘书长在调停无果后可以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但该咨询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 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
若该案法官组成中有一位来自于甲国,该法官的行为不受甲国政府的制约 若甲国同乙国事先声明就此案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但后又翻悔,国际法院还是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乙国不能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不能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若乙国不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则甲国有权向安理会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建议,但是无权决定采取办法以执行判决
国际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在审理案件时实行法官回避制度 国际法院的大法官由联合国秘书长提名,联大通过任命 国际法院仅管辖国家之间的诉讼 国际法院大法官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法官必须受联合国某一机关制约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在这15名法官中不得有两人国籍相同 法官本人不代表任何国家,也不受制于其本国政府
法院和法庭是国家的和事先组成的 法院和法庭是不确定的和临时组成的 法官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选举产生的 法院适用国际法, 不是当事国选择的
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本国的案件必须回避 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用回避 国际法院法官对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必须回避 国际法院法官均没有同一国籍
乙国无权就此争端向国际法院起诉,因为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以当事双方的书面同意文件为依据 若国际法院中有一个具有乙国国籍的法官,对于本案的审理,甲国有权申请该法官回避 国际法院若就本案作出判决,判决书应开庭宣读,并自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拘束力 国际法院若就本案作出判决,判决书应开庭宣读,若任何一方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安理会上诉
约翰若当选国际法官,对涉及甲国的案件不需要申请回避 国际法官在大会和安理会投票表决均超过2/3才可当选 若乙国投出否决票,则约翰不能当选国际法官 甲国驻联合国代表团可提名约翰为国际法院法官
由法院当选法官自行选举产生 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 安理会选举产生 资格最老的法官担任
对于所审理案件进行表决时,国际法院的法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判决书由全体法官一致通过 判决生效后,若有一方当事国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诉 当事国对判决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上诉程序
如国际法院受理该案件,发现主审法官中有甲国公民,则乙国可以申请该法官回避 如审理案件中甲国发现法官中有乙国法官,则可以申请增加本国国籍的法官为专案法官 如法院判乙国败诉又不执行该判决,则甲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如果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则该判决可以成为国际法渊源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拥有一票否决权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 联合国秘书长可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后,如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
选举联合国秘书长 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开除会员国或中止会员国权利 调查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
选举联合国秘书长 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开除会员国或中止会员国权利 调查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
在甲国不同意的情况下,乙国将争端提到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不可以行使管辖权 若甲、乙两国均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且声明接受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的管辖权,则国际法院对两国具有强制性管辖权 在国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受理本案的情况下,经查参与审理本案的法官杰瑞具有甲国国籍,虽然就任前不曾参与本案,乙国可以根据有关回避制度要求杰瑞退出本案的审理 在国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受理本案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均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参与审理本案,甲、乙双方可各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件的审理。但是,这种临时的专案法官在该案审理中与正式法官的权利是有差别的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他们必须采自不同的国家 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要在其中一个机关获得绝对多数票即可当选 法官任期为9年,可连选连任 国际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从法官中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