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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得税优惠政策 免征与减征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
小微企业所得减半政策适用主体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 小微企业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
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得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 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未的情况进行判断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第5年统一按法定税率征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从事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香料作物种植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可以叠加享受 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商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5%确定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取得符合规定的免税收入的,不得重复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企业从事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香料作物种植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可以叠加享受 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的商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
自201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电网企业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 符合条件的电网企业新建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按月预缴或按季预缴税款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 汇总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