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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碧溪公司与上海红光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钢材的合同,约定杭州碧溪公司向上海红光公司购买钢材100吨,总价款40万元。合同约定: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上海红光公司履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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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在红光公司申请执行裁决时,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红光公司  
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  先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再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  由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中先受理的机构作出处理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在红光公司申请执行裁决时,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红光公司  
红光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红光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红光公司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由红光公司向人民法院握出申请  若红光公司未提出申请,但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作出最终裁定  先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再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  由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中先受理的机构作出处理  
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红光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红光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红光公司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由红光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若红光公司未提出申请,但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作出最终裁定  先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再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  由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中先受理的机构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可以拒绝重新仲裁  仲裁庭必须采纳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  重新仲裁是法院给予仲裁庭自我弥补程序缺陷,保护仲裁裁决效力的一种程序  
回避申请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方才知晓。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回避申请既可以用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方式提出  申请仲裁员回避,应当向仲裁庭提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该仲裁员是否回避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回避申请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方才知晓,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回避申请既可以用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方式提出  申请仲裁员回避,应当向仲裁庭提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该仲裁员是否回避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红光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红光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红光公司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由红光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若红光公司未提出申请,但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门头协商—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  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  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  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可以拒绝重新仲裁  仲裁庭必须采纳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  重新仲裁是法院给予仲裁庭自我弥补程序缺陷,保护仲裁裁决效力的一种程序  
(A) 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 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 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 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  先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再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  由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中先受理的机构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可以拒绝重新仲裁  仲裁庭必须采纳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  重新仲裁是法院给予仲裁庭自我弥补程序缺陷,保护仲裁裁决效力的一种程序  
回避申请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方才知晓,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回避申请既可以用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方式提出  申请仲裁员回避,应当向仲裁庭提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该仲裁员是否回避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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