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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以8元/件从市场上购得相应产品,所得利益归自己所有 由于市场价格升高,乙公司以 12元/件从市场上购得相应产品,要求甲公司支付差额 乙公司自己手中正好有此类产品,将这些产品卖给甲公司,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报酬 乙公司以8元/件从市场上购得相应产品,由于合同没有约定增加报酬,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报酬
电脑经销公司为原告,电子元件厂与长城公司为必要共同被告,运输公司为第三人 电脑经销公司为原告,电子元件厂和长城公司为普通共同被告,运输公司为第三人 电脑经销公司为原告,运输公司为被告,电子元件厂与长城公司为第三人 电脑经销公司为原告,运输公司、电子元件厂和长城公司为共同被告
乙公司以8元/件从市场上购得相应产品,所得利益归自己所有 由于市场价格升高,乙公司以12元/件从市场上购得相应产品,要求甲公司支付差额 乙公司自己手中正好有此类产品,将这些产品卖给甲公司,并还要求甲公司支付报酬 乙公司以8元/件从市场上购得相应产品,由于合同没有约定增加报酬,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报酬
认为甲公司提起的反诉没有道理,因此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 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认为判决有明显错误而提起上诉 认为受理丙公司起诉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执行法院判决
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行纪行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行纪行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无权要求乙行纪行承担赔偿责任
电脑经销公司为原告,运输公司为被告,万达公司为第三人 电脑经销公司为原告,万达公司、电子元件厂和长城公司为共同被告 电脑经销公司为原告,万达公司、电子元件厂和长城公司为共同被告,运输公司为第三人 电脑经销公司为原告,运输公司为被告,万达公司、电子元件厂和长城公司均为第三人
乙公司以8元/件从市场上购得相应产品,所得利益归自己所有 由于市场价格升高,乙公司以 12元/件从市场上购得相应产品,要求甲公司支付差额 乙公司自己手中正好有此类产品,将这些产品卖给甲公司,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报酬 乙公司以8元/件从市场上购得相应产品,由于合同没有约定增加报酬,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报酬
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乙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丙构成合同诈骗罪 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66.78万元 40.263万元 57.059万元 41.262万元
乙公司以8元/件从市场上购得相应产品,所得利益归自己所有 由于市场价格升高,乙公司以12元/件从市场上购得相应产品,要求甲公司支付差额 乙公司自己手中正好有此类产品,将这些产品卖给甲公司,并还要求甲公司支付报酬 乙公司以8元/件从市场上购得相应产品,由于合同没有约定增加报酬,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增加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