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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之日起30日内 次日起30日内 之日起3个月内 次日起3个月内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
之日起30日内 次日起30 日内 之日起3个月内 次日起3个月内
开业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注销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30日内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工程,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之前15日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中报办理注销登记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45日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 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之日起30日 之日起3个月 次日起30日 次日起3个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
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企业解散该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可以借用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