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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确定了一个有效监管体系所必须具备的25项基本原则,分7类,以下属于这7类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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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督管理和管理实践.旨在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提供联系的渠道,以保证各国的银行均受到有效的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始终遵循着两个基本原则: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监管必须是强制执行的  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了“银行业有效监管”的概念,认为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必须具有统一的、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使参与监管的各个机构拥有操作上的独立性和充分的资源  
《核心原则》于1997年9月发布,于2006年10月重新修订  《核心原则》为各国建立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提供指导和借鉴  《核心原则》是有效银行监管的规范做法  《核心原则》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最低标准  
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  增强国际证券市场的健全和稳定  消除国际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确保制度公平  保证提高国际银行业的收益  
独立监管原则  协调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原则  跨境合作监管原则  
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  增强国际证券市场的健全和稳定  消除国际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确保制度公平  保证提高国际银行业的收益  
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  增强国际证券市场的健全和稳定  消除国际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确保制度公平  保证提高国际银行业的收益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清算银行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世界银行  
巴塞尔建议  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协议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  增强国际证券市场的健全和稳定  消除国际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确保制度公平  保证提高国际银行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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