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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将2015年4月3日的50万元债务纳入最高额质权担保范围的约定无效 如果期间届满后,甲公司欠乙公司1200万元,则最高额质权担保的主债范围仍然是1000万元 如果期间届满后,甲公司欠乙公司1200万元,则最高额质权担保的主债范围是1200万元 乙公司若将其中的600万元的债权转让,则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最高额质权随之转让
甲应于1999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 5万元,乙应于1999年8月10日归还甲货款 3万元 乙于1996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1999年12月 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1998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1999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甲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甲应于1999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5万元,乙应于1999年8月30日归还甲货款3万元 乙于1996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1999年12月 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1998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同时约定“如果甲出国需要,乙应立即归还”。1999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已届清偿期限 甲应向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以应付租金抵债 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将价值5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已有
甲应于1999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5万元,乙应于1999年8月10日归还甲货款3万元 乙于1996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1999年12月 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1998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1999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甲应向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甲应于2004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5万元,乙应于2004年8月10日归还甲货款3万元 乙于2001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2004年12月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2003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04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甲应于2004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2004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此时乙对甲享有的主债权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其要求对房屋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的做法正确 法院的做法错误
甲应于2004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5万元,乙应于2004年8月10日归还甲货款3万元 乙于2001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2004年12月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2003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04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甲应于2004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2004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甲应于1999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5万元,乙应于1999年8月30日归还甲货款3万元 乙于1996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1999年12月 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1998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同时约定“如果甲出国需要,乙应立即归还”。1999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已届清偿期限 甲应向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