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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管理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受益所有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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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是合伙企业,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来源国对股息所得的税率不应超过5%  受益所有人是合伙企业,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来源国对股息所得的税率不应超过10%  受益所有人为金融公司的情况下,来源国对利息的征税税率不应超过7%  受益所有人非银行或者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来源国对利息的征税税率为10%  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情况下,来源国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税率为10%  
成员可以规定使用是维持商标注册的条件  成员不得规定使用是维持商标注册的条件  他人在商标所有人控制下使用注册商标属于为维持注册目的的使用  他人在商标所有人控制下使用注册商标不属于为维持注册目的的使用  
单一课税原则  受益原则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优先征税原则  
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特许权使用费包括许可的情况下收到对方支付的使用费,不包括因对方侵权而收到的对方的赔偿款  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具有所有权的人  代理人属于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具有支配权的人  指定收款人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主要参考《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UN税收协定范本》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属于我国的个人居民  在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限制税率为10%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0%确定税基  
成员可以规定使用是维持商标注册的条件  成员不得规定使用是维持商标注册的条件  他人在商标所有人控制下使用注册商标属于为维持注册目的的使用  他人在商标所有人控制下使用注册商标不属于为维持注册目的的使用  
对所得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对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对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代理人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缔约对方政府一般不能直接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缔约对方居民个人一般不能直接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缔约对方国家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不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0%  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城区房产代管人  城区房屋出典人  城区房产使用人  城区房屋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缔约对方政府一般不能直接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认定受益所有人  需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是否属于受益所有人  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时,一般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城区房产使用人  城区房产代管人  城区房屋所有人  城区房屋出典人  
单一课税原则  受益原则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优先征税原则  
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明确了居民国和来源国对股息都有征税权  来源国基于税收协定对股息所得实行限制性税率,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当受益人为缔约双方政府机构及其拥有的,且不从事商业活动的金融机构或基金从缔约国一方取得的利息应在该国免税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来源国是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根据协定议定书的规定,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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