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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限量小于10%的超限超载车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的基本费率进行计费 超限30%(含30%)以内的车辆,超限10%以上部分按0.09元/吨·公里×1.1计 超限50%(含50%)以内的车辆,30%-50%部分按0.09元/吨·公里×2计 超限100%(含100%)的车辆,30%-100%部分按0.09元/吨·公里×3计
合法核载部分的重量为20吨 全部通行费率为0.09元/吨*公里乘以2倍 其中有22吨按0.076元/吨*公里的费率计算 其中有一个4吨按0.09元/吨*公里乘以1.2倍的费率计算 其中有一个4吨按0.09元/吨*公里乘以2倍的费率计算
超限30%(含30%)以内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超限30%—100%(含100%)的车辆,除计收正常装载部分通行费外,对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 超限超过100%以上的车辆,除计收正常装载部分通行费外,对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通行费。 超限超过100%以上的车辆,除计收正常装载部分通行费外,对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
小于2吨(含)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计费 5吨至15吨(含)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1.5线性递减到0.09元/吨•公里计费 15吨至3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5元/吨•公里计费 大于30吨的车辆按30吨计费
对超限30%以内的车辆,除计收正常装载部分通行费外,对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到6倍计重收费; 对超限30%-100%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到6倍计重收费; 对超限30%-100%的车辆,除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通行费外,对其超限3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超限50%的车辆,除计收正常装载部分通行费外,对超限重量5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重收费; 对超限100%以上的车辆,除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通行费外,对其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超限100%以上的车辆,除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通行费外,对其超限10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小于5吨(含)车辆按0.09元/吨.公里计费 5吨至15吨(含)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1.5线性递减到0.09元/吨.公里计费 大于30吨的按实计费 15吨至3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6元/吨.公里计费
按车型分类标准收费; 计重收费; 总重小于5吨(含)的按车型收费;总重大于5吨按计重收费; 按基本费率的86%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基本费率 1.2×0.09元/吨·公里 2×0.09元/吨·公里 3×0。09元/吨·公里
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水平保持基本平衡 对5-15吨的费率略有提高,使其和现收费标准更加接近。 为解决江苏等省计重收费标准在32吨费率出现拐点的问题,规定30吨以上车辆按30吨计费。 对超限车辆费率按照车货总质量超行驶证核准吨位的不同分别确定。
封闭式高速公路基本费率标准为0.04元/吨公里 10吨<正常装载部分≤50吨的,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收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 收费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正常装载部分>50吨的,按0.04元/吨公里计收。 计重收费的尾数为2.50元时,应归为5元。
基本费率; 基本费率八折; 基本费率八六折; 基本费率九折;
超限量小于10%(含10%)的超限超载车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的基本费率进行计费。 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1.2计费。 超限30%-50%(含50%)以内的车辆,对于超限30%-50%(含50%)这部分的货重量按0.09元/吨·公里×2计费。 超限50%-100%(含100%)的车辆,对于超限50%-100%(含100%)这部分的货重量按0.09元/吨·公里×3计费。 超限100%以上的车辆,对于超限100%以上这部分的货重量按0.09元/吨·公里×4计费。
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超限30%以上100%以内(含100%)的车辆,按基本费率是3倍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超限100%以上的车辆,按基本费率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车货总重不足10吨的车辆,按10吨计收通行费 基本费率标准为0.08元 车货总重大于50吨的车辆,按0.04元/吨公里计重收取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