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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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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  "甲类目录"中的药品  "乙类目录"中的药品  甲类非处方药  乙类非处方药  
处方外配  外配处方  甲类目录  乙类目录  《药品目录》  
国家审判正式进口的药品  纳入《基本医疗药品保险目录》的药品  《基本医疗药品保险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  甲类目录药品  乙类目录药品  
药品目录  甲类目录  乙类目录  分类管理  支付原则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可以部分调整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制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经国家核准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各地参照国家制定的参考目录,增减的品种数不得超过总数的 15%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乙类目录"收载是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乙类目录"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30%  
甲类目录  乙类目录  甲类、乙类目录  甲类、乙类均不是  丙类目录  
由国家统一制定, 各地可以部分调整  由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分别制定  由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制定, 经国家核准  由国家统一制定, 各地不得调整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可以部分调整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经国家核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制定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可以部分调整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制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经国家核准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各地参照国家制定的参考目录,增减的品种数不得超过总数的15%  
国家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  甲类目录药品  乙类目录药品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可部分调整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经国家核准  各省参照国家制定的参考目录,增减品种不超过总数 15%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不得调整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支付原则  分类管理  乙类目录  甲类目录  药品目录  
处方外配  外配处方  甲类目录  乙类目录  《药品目录》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可部分调整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经国家核准  各省参照国家制定的参考目录,增减品种不超过总数 15%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不得调整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可以部分调整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经国家核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制定  各地参照国家制定的参考目录,增减的品种数不得超过总数的15%  
西药、中成药  中药饮片  “甲类目录”  “乙类目录”  
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可部分调整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经国家核准  各省参照国家制定的参考目录,增减品种不超过总数 15%  由国家统一制定 , 各省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