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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正确做法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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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没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  分支机构独立承担  设立该分支柳: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其投资人共同承担  
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承担  分支机构独立承担  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分支机构共同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法人或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只能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只能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  分支机构独立承担  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其投资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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