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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在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被解除的,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契税不再退还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次日 契税在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购买精装修房屋,装修费用不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在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即发生契税的纳税义务 国家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办公,免征契税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7日内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10日内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30日内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7日内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30日内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10日内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企业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7日内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纳税人办妥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当天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10日内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7日内
纳税人办妥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当天 房屋、土地移交的当天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30日内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企业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7日内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纳税人办妥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当天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10日内 房屋、土地移交的当天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纳税人办妥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当天 纳税人办妥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0天内 土地、房屋移交的当天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纳税人办妥土地、房屋权届变更登记手续的当天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10日内 房屋、土地移交的当天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纳税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性质凭证的当天 支付价格的当天 因改变土地、 房屋用途应当补交已经减征或免征契税的, 为改变土地 、房屋用途的当天
纳税人接收土地、房屋的当天 纳税人支付土地、房屋款项的当天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当天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纳税人办妥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当天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10日内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7日内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纳税人支付土地、房屋权属转让价款的当天 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当天 实际取得土地、房屋使用权的当天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月 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次日 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免征契税范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原取得土地、房屋的当日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纳税人可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后再补申报缴纳契税 纳税人在取得其他具有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月,纳税义务发生 纳税人在取得其他具有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次日,纳税义务发生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