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发行人再次申请发行证券的,可以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拟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 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业务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业务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在持续督导期间内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